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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7号

更新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61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7号
【裁判摘要】公司起诉后股东会出具撤诉申请无公司盖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撤回起诉的效力——本案中林贸易、中林物业以中林实业的名义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撤诉条件——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理念,法人的意思是通过其意思机关来表达的。公司由股东会形成意思,董事会执行意思,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意思。因此,独立意思的存在或完整与否,是衡量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准。公司之意思独立是公司法律制度赋予公司人格独立并以自己名义独立参与经济活动,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之基本假设与制度前提,没有公司的意思独立,公司之民事权利能力即公司独立人格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不复存在。多数情况下,公司意思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传递,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传递行为在法律上一般即可视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只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法律行为,公司就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本案中,辽工大提出的中林实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林实业股东会已经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对于诉状所表现出的公司意思的审查原则上应当只是形式审查。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条件是主体资格适格,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适格民事主体。本案中林实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适格。公司印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在起诉材料中只要有公司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人民法院而言,均可以推定为公司做出了发起诉讼的意思表示。中林实业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不具有以其名义行使中林实业诉讼权利的主体资格,其决议是公司内部文件,是否能得到执行是公司内部事务。其撤诉申请没有中林实业盖章,也没有中林实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对外当然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认定为以中林实业名义提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中林贸易、中林物业以中林实业的名义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不具有中林实业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撤诉条件,对于其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其他当事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须以相对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注解】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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