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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10倍价款赔偿责任的经营者“明知”情形?

更新时间:2021-10-30   浏览次数:1535 次 标签: 惩罚性赔偿责任 明知

文章摘要:

解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明知”,(1)销售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食品;(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4.如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明知”

文章摘要2:

问题: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10倍价款赔偿责任的经营者“明知”情形

解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明知”——(1)销售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食品;(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4.如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明知”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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