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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例外

更新时间:2023-01-25   浏览次数:4388 次 标签: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夸法溯及 空白溯及 新增规定溯及规则

文章摘要: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1)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溯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利溯及);(3)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夸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溯及为原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溯及为例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的“有利溯及”规则针对的是“修改规定”,旧法已经有具体规则而新法也有规则并且修改了旧法的规则;(2)《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针对的是“新增规定”,旧法缺乏具体规则而新法有具体规则(“新增规定”主要是规则层面的新增)。

目录

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规定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及例外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条第2款规定: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本条第2款中“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的“法律”既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包括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2.但是法律、司法解释(《民法典时间效力》后面条文所作的具体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适用民法典及例外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条第3款规定: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对“夸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

新增规定溯及适用(空白适用)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3条规定“空白溯及”规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的除外。”

1.新增规定(前提条件):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首先,这里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其次,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也包括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案例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适用。故当时如果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当时的指导性案例裁判,不属于当时没有规定的情形。最后,当时没有规定,不包括规章、人民法院法院内部的会议纪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当时有规章、会议纪要的规定,仍应认为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2.可以适用(指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不适用) :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

(1)参照适用:

A.《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法工委发[2009]62号)第18.3规定,“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B.“参照适用”针对的都是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类似事项的参照适用。

(2)适用:是指径行适用,不必有所变通。

3.除外规定(“但书”条款):

(1)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A.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B.明显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

C.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2)对于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仍然可以溯及适用。

【解读】新增规定溯及适用(空白溯及),是指在以前的法律有空白时,新的法律可以溯及(新增规定溯及适用作为法不溯及既往的一种例外类型,实际上是法律漏洞填补规则)。

民法典细化规定参照规则(释法功能)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4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1.前提条件: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

2.参照适用规则:

(1)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不适用民法典具体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A.民法典具体规定(只能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作为裁判理由引述;

B.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解读】

(1)原条文: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的,民法典有具体细化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

(2)“参照”解读为“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溯及适用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适用规则细化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节选)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系统观念落实到贯彻实施工作各方面,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准确把握民法典施行后的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等7件新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基本精神,在审判中准确把握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既彰显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背离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13.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1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16.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

  17.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18.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劳动合法法》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第一条【行为发生时法律的适用】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20.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对证券法实施后的证券行为,应一律适用证券法;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证券行为,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废止】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废止】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