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6号
更新时间:2021-11-02 浏览次数:29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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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6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不构成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一审对长兴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本案鉴定工作不宜重新进行。长兴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一审鉴定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不构成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一审对长兴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本案鉴定工作不宜重新进行。长兴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一审鉴定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