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否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而不包括《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2)对于《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而不是对解除权行使的确认之诉。
解析:
(1)从目前的立法解读来看,尚无较为权威的观点明确《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可以作为《民法典》第565条适用的情形;
(2)对于《民法典》第565条适用的理解,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59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违约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主张解除的合同,守约方不同意,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案涉合同效力及解除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等股东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永红煤业按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永红煤业未及时足额支付春秋机电托管费、垫付资金,且在通过煤矿技改综合验收后以放假为由不予明确开工时间、拒绝春秋机电员工进入厂区,并最终主张合同解除,永红煤业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托管合同》,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在先,并在春秋机电变更诉求为解除合同且永红煤业亦同意解除的情况下,认定《托管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予以解除,并无不当。永红煤业主张案涉合同已经于2018年2月14日春秋机电收到永红煤业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时解除。永红煤业系合同违约方,在其主张的合同解除事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其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案涉合同已经通知解除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