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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6号

更新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17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6号
【裁判摘要】关于陈某某在本案重审一审阶段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可以对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提出抗辩,是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1446号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中认定陈某某在原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过错原因主要在李某某,故陈某某未在原一审庭审中而在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具有正当理由。据此,二审对陈某某的抗辩权利予以保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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