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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3695 次 标签: 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未办理抵押登记 赔偿责任 过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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