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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3996号

更新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2117 次 标签: 不属于保证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399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是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而案涉2016年5月17日的借条载明,“此借款王××担保用江×天桥浴室和兴浦旅社两处房产拆迁所得款作为担保,与王××个人所有财产无关。"借条明确系以江某未来可能取得的特定款项作为还款担保,同时明确债务清偿与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无关。因此,应认定王某某在借条上签名不属于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证,王某某1要求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欠缺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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