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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代表诉讼应向公司那个机构履行前置程序?

更新时间:2021-12-06   浏览次数:1252 次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1)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监事会(监事)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2)起诉监事则需向董事会(执行董事)而非监事会(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1)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监事会(监事)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2)起诉监事则需向董事会(执行董事)而非监事会(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解析:

(1)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起诉董事、高管:以公司为原告,列监事(监事会主任)为代表人提起诉讼;

(2)股东书面请求董事(执行董事)起诉监事:以公司为原告,列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李某与周某某、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54号

【摘要】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来看,起诉董事需向监事会或监事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起诉监事则需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而非监事会或监事本人提出书面请求,此规定意在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相互制衡,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回避,避免利益冲突。

·北京煜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696号

【裁判摘要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

【裁判摘要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主观要件审查——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只要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按照公司的日常运作模式发挥了管理作用,根据公司决策认真执行,法院不宜对公司的内部行为过多干涉,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属于重大过失、过错的情形下,才能直接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注解】本案原告公司由监事作为代表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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