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18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80号)
【摘要】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文章摘要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