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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485号

更新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23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485号
【裁判摘要】2017年2月27日汉高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写明因马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审理中汉高公司罗列了解除事由即马某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打听讨论员工薪酬,主管多次要求马某某遵守公司纪律其拒不服从管理,本院即审查上述解除事由是否成立。首先,汉高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马某某在向上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汉高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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