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多长?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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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法律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2)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沿革
(1)法律未规定期限: 《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均未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进行规定;
(2)6个月|自竣工自认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合理期限,最长18个月: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理解与适用】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立法并未做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而设立,类似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限应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在工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本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权。为了避免对合理期限的过度扩大,本解释规定该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但应注意对建筑工人的权利保护,如果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则该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20-421
解析2: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为建造行为合法依约结束之时——应以优先权行为即建造行为合法依约结束之时,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
解析3:建设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应当在债权未获满足时,《2018年解释》和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确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也即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2)承、发包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未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
A.存在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时间、法院裁判文书确定支付工程价款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不同观点;
B.应当按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应付款时间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注解】《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析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6个月和18个月衔接
【理解与适用】具体而言,对于本解释施行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根据《2018解释》的规定,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则优先受偿权的履行并未持续至本解释施行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仍应适用《2018解释》的规定,为六个月;如果本解释施行后,优先受偿权未满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承包人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权利还在履行期间,则可适用本解释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十八个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2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开始计付时间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废止时间2021年1月1日】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经典案例: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工司法解释二》(2019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案中,建工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一、二审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确定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主张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并据此确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本院不予支持。且如下文所述,本案即使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建工公司行权期限也超过了该解释规定的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