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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更新时间:2021-12-14   浏览次数:28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裁判摘要】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法定地址邮寄送达,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某某的主观怀疑并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冯某某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冯某某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冯某某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及冯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冯某某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两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审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1)法人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2)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被送达人主观怀疑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4)原审法院在法院专递上填写了公司的登记地及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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