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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异49号

更新时间:2021-12-15   浏览次数:25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异49号
【裁判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被执行人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注册资金减资。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故对其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所述被执行人的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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