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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更新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28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摘要】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文章摘要2: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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