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和决定权 回目录
1.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阅权、复制权、信息转移权 回目录
1.查阅权、复制权:
(1)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18条第1款、第35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3.信息转移权: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更正权、补充权 回目录
1.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2.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删除权 回目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规则解释说明权 回目录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信息转移权】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补充权】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规则解释说明权】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