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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60号

更新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15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6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本案中,海南高院作出8号裁定,系经盛秦公司申请,并已征得中东公司同意,且如前所述,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8号裁定有充分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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