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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6622号

更新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20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6622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条文虽然没有直接表述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如何进行通知,但根据通常理解,对所有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决定对公司的减资是否有异议,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因此,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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