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更新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27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