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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045号

更新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4461 次 标签: 夫妻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045号
【裁判摘要】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中,方盛制药股票一直登记在方某某名下,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协议仅约定对股票暂时不作分割,张某某不是涉案质押股票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方某某处分案涉股票无需取得张某某的同意。方某某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天风证券,天风证券按约提供了初始融资额287,914,200.75元,天风证券取得案涉股票质权支付了合理价款,张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方某某与天风证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二审法院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定天风证券善意取得案涉股票质权,说理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张某某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处分的规则,即登记一方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