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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京执复124号

更新时间:2022-01-02   浏览次数:24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京执复12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关于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合理的异议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异议。本案中,杨某某、中油公司对国艺评估公司作出的本案评估报告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合理、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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