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

更新时间:2022-01-02   浏览次数:29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关于评估价格过高的异议不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在救济程序上也有所区别。本案中唐某某等提出评估价格过高的主张,属于对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交评估机构作出说明以及交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等方式来进行救济。张家口中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异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河北高院(2019)冀执复331号执行裁定对此予以纠正,并撤销异议裁定,驳回唐启山等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