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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69号

更新时间:2022-01-02   浏览次数:24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69号
【裁判摘要】名为定金但违约责任无定金罚则约定不构成定金——本案中,永生公司与江北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所剩余的预付款2756146.3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此外,双方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上述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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