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1236号
更新时间:2022-01-02 浏览次数:16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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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1236号
【裁判摘要】双方在《产品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上诉人按订货合同支付货款的70%至我方指定账户作为货款定金”,上诉人抗辩其先行支付的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双方在《产品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上诉人按订货合同支付货款的70%至我方指定账户作为货款定金”,上诉人抗辩其先行支付的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