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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4590号

更新时间:2022-01-03   浏览次数:16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4590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双方合同对于增值税额实际承担未约定情形下引发的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确定税款承担主体,双方亦未能举证证明交易习惯等。在此情况下,宏途公司主张应由邹××实际负担本案的税额,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接受货款的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驳回宏途公司的本案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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