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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

更新时间:2022-01-03   浏览次数:17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
【裁判摘要】双方约定以不含税价格计算货款,如请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另行支付货款17%的税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包含17%增值税税金。......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已约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税。且从铭成公司请求扣减17%增值税税金可知,铭成公司亦明知“不含税现金”中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再次,由于涉案红铜板与红铜带的原料电解铜的同期均价与送货单上记载价格基本一致,如按铭成公司的主张送货单上价格为含税价,则意味着涉案货物的实际价格比其原材料还低17%,与常理不符。铭成公司提出此为上海市场价格,且非订货时的价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订货时间,亦未提出当时红铜板原料或红铜板本身的广东市场价格予以佐证,故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采信李泰公司的主张,即双方约定以不含税价格计算货款。铭成公司如请求李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另行支付货款17%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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