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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3号

更新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13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3号
【裁判摘要】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在判决前注销而法院仍判决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与否不影响经营者最终责任的承担,二审不再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对原审判决已作出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本案中诚信锐经营部原系个体工商户,其在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原审判决作出前被注销,故该案原列明的当事人诚信锐经营部应变更为惠××,原审法院判令由诚信锐经营部承担的责任应由惠××承担,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与否不影响惠××作为原诚信锐经营部经营者最终责任的承担,且惠××在原审中也未告知原审法院诚信锐经营部注销情况,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已作出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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