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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2973号

更新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35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2973号
【裁判摘要】法院能否拍卖被预查封房屋?法院可以预查封房屋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涉案房屋由被执行人王××于2013年9月15日与御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于2014年3月7日与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行、保证人御景公司签订个人贷款(抵押、保证)合同,通过支付首付款49479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1130000元的方式向御景公司购买。并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同信息备案,该合同信息备案行为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王××对涉案房屋也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当王××成为被执行人时,涉案房屋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御景公司再审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王××虽已完成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涉案房屋至今未交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御景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未履行完毕。但不论御景公司是否交付涉案房屋,御景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均不能否定王××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亦不能以此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御景公司再审称,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禹州法院采取的是预查封措施,对预查封的房产不得进行处分,禹州法院拍卖预查封的房产不合法。本院认为,王××向御景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在王××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禹州法院查封,该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属于预查封措施,但该商品房仍然属于被执行人王××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御景公司再审称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没有结清,即使银行按揭贷款还没有结清,可以由按揭贷款银行向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拍卖后的价款主张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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