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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冀10行终182号

更新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20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冀10行终182号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前一天杨××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对于杨××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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