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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303号

更新时间:2022-01-08   浏览次数:1587 次 标签: 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303号
【裁判摘要】关于鹰环公司是否单方解除其与李×之间劳动合同的问题。从李×与鹰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通话录音及李×与鹰环公司张××主管的对话录音内容看,2015年4月20日鹰环公司张××明确要求李娜领完工资后回家休息,而且在李×追问回家休息是什么意思时,其避而不答。上述双方对话内容,有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意思,应理解为鹰环公司解除了其与李×的劳动合同。李×其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仲裁,后又于2015年5月29日起诉至法院。在李×已申请仲裁、起诉鹰环公司情形下,鹰环公司主张说其已于2015年7月12日通知李×返岗,可以认定是因诉讼促使鹰环公司通知李×上班。故由于鹰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鹰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二审对此改判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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