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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147号

更新时间:2022-01-09   浏览次数:2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147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并非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不宜对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评述。刘××与黄瓦台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内部挂靠承包合同》,系刘××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黄瓦台公司收取管理费,双方并未因该合同形成以建设工程价款为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刘××对黄瓦台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大山经营部关于其对黄瓦台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于刘××对黄瓦台公司所享有工程款债权予以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故虽然刘××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此否定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大山经营部关于挂靠行为违法,工程款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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