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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16号

更新时间:2022-01-09   浏览次数:21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16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持有的到期债权区别于被执行人在相关个人或者单位、组织中享有的预期收入和其他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山中院作出扣留被执行人鑫发公司在新野地产应得的验收合格款、结算款、保修款240万元的(2017)冀02执7848号之六执行裁定应否予以撤销。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款项属于到期债权的性质。被执行人鑫发公司在新野地产如果存在应得的验收合格款、结算款、保修款,其实质仍是被执行人鑫发公司在新野地产的到期债权,不属于相关法律中所规定预期利益中的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唐山中院基于该事实认定,又鉴于之前对到期债权异议、复议审查已作出相应评价而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应支持新野地产的异议请求,结论正确。河北高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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