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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15号

更新时间:2022-01-10   浏览次数:2413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1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梁××于2021年1月25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黄××与恩平盛林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裁判文书,因该案的二审裁定系按黄××撤回上诉处理,对该案实体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梁××如认为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向该院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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