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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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伤残鉴定申请人 回目录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解读】工会虽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但法律没有赋予工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因此,工会无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申请时间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送达;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一般在医疗期限届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以后提出;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身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伤残鉴定申请对象 回目录
伤残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伤残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回目录
1.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2.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陈其象律师提示:伤残鉴定申请关键材料 回目录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诊疗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类型和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交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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