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鉴定费应否由败诉方负担?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4093 次 标签: 鉴定费负担 鉴定费用负担 鉴定费再审

文章摘要:

解读:鉴定费负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1)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负担;(2)鉴定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的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当事人不能单独对鉴定费的负担提起上诉。
【法官会议纪要】《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原则上鉴定因第三人的申请而启动,人民法院不能启动鉴定程序。只有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有意义的,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五种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最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3.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底21次法官会议纪要)
【注解2】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解读:鉴定费负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1)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负担;(2)鉴定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的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解析: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诉讼费用仅包括三项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费用不在诉讼费用之列,性质上不属于诉讼费用,仅为诉讼中发生的费用,故鉴定费用的负担不能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负担,也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法官会议纪要1】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说。理由如下: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第四,认定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3.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底21次法官会议纪要)P418-419

【法官会议纪要2】鉴定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畴——鉴定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我们认为,鉴定费是第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不必然产生,其与逾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在性质上不同,不受利率上限范围的控制。从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其他费用主要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此类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鉴定费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在性质上与前述费用不同,因此不应将鉴定费用归入“其他费用”的范畴。——《最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3.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底21次法官会议纪要)P420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八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新增加条文】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摘要】

(1)海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3.诉讼费由京典公司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海峡公司负担177969元;京典公司负担251908元。鉴定费1070000元,由京典公司负担627020元,海峡公司负担442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2000元,京典公司负担3000元。

(3)二审法院判决:......(三)京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海峡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海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京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京典公司负担。

【解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一规定说明,鉴定费用不在诉讼费用之列,仅为诉讼中发生的费用,故鉴定费用的负担不能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是京典公司申请鉴定应当由京典公司负担鉴定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鉴定费107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解读】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多份协议均要求京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海峡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以供海峡公司核对。但至海峡公司一审起诉时止,京典公司并未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京典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其举证责任应有之义,因此本案鉴定费用应由京典公司自行承担。

【注解】中建海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福安京典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5280401.26元并支付欠款利息,......;3、由福安京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保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05号

【要旨】鉴定费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摘要】鉴定费系负有举证责任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申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特定内容进行鉴定或评估所支出的费用,虽然性质上与诉讼费存在根本的差异,但费用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案件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行为的发生所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对于案涉工程中途停工以及双方未能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由此引发纠纷所产生的60万元鉴定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各负担30万元并无不当。盛仁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摘要】华冶公司主张鉴定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故华冶公司关于应由昆钢公司全部承担鉴定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解读】华冶公司上诉请求:......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昆钢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摘要】关于国泰公司提出的鉴定费分担问题——国泰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鉴定费的分担与双方诉讼中的主张不对等,应予调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裁判结果确定由国泰公司承担70%的鉴定费,并无不当。

【解读】

(1)一审判决“鉴定费168万元,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万元,由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7万元。

(2)国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维持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一)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76323503.37元及利息......;(二)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133466.67元;(三)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垫资款违约金400万元、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400万元、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00万元;(四)欣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中开泰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国泰公司在开泰公司欠付工程款76323503.37元本金范围内对本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事实和理由:......(五)一审法院对鉴定费的分担与双方诉讼中的主张不对等,应予调整|鉴定费包括分别按照928合同、927合同两种不同计价方式鉴定所需要的费用,而国泰公司仅申请按照927合同鉴定,是开泰公司坚持按照927合同、928合同两份合同分别进行鉴定的,一审法院判令国泰公司承担绝大部分鉴定费与双方主张严重不匹配,对国泰公司不公平。

【注解】该案中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将鉴定费负担作为上诉请求,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上诉费负担不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1808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鉴定费是为查清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姜××、长会口村委会对本案鉴定费平均分担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内容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属于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桑海公司负担60%的鉴定、评估费,符合上述规定。桑海公司关于应当由亿隆公司全部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的上诉请求,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