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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7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文章摘要2:

解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资料:

1.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原劳动合同项下的用工关系已经结束,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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