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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40号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3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40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系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4日就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进行诉讼保全。上诉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由于双方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能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由于该条司法解释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补充说明,是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与后立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谢××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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