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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辖终68号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2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辖终6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郑××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诉请张××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向其支付1000万元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后,张××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由于双方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能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由于该条司法解释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补充说明,是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与后立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郑××要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郑××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鼎市,故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张××主张本案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郑××主张驳回张小林起诉,或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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