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19号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17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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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19号
【裁判摘要】上海瑞华公司起诉主张第二个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由本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79号生效裁定认定,该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依据该事实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上海瑞华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权利。
【裁判摘要】上海瑞华公司起诉主张第二个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由本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79号生效裁定认定,该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依据该事实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上海瑞华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