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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1民再61号

更新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31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1民再61号
【裁判摘要】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在2016年已经被法院查封,(2019)苏111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系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后作出确权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审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驳回夏××的起诉并无不当,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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