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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2518号

更新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25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2518号
【裁判摘要】张××认为二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规定,但并未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二审法院明知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张××已提起执行异议,却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中止审理本案,存在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张××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和确权两个诉讼请求,对于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依其认定予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同时处理上述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引用了上述规定,明确阐述了确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未对确权请求进行实体审查,亦未对是否应当确权进行评判,故二审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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