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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812号

更新时间:2022-01-13   浏览次数:36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81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迈尚鼎峰公司应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依据查明的事实,周×与龚××签订了《店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周×向龚××转让迈尚鼎峰公司的股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未明确约定。周×主张,《店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变更法人开户行”的约定,存在标点符号的遗漏,实质应为“变更法人、开户行”,龚××对此不予认可,周×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就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周×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周兵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的裁判意见,应支持其上诉请求,但该案件焦点问题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再审申请人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情况不同,且该案亦明确“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故对周×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本案中,自迈尚鼎峰公司设立起周×即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亦未届满。虽然周×与龚××签订了股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未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至今亦未有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周×起诉要求变更公司登记,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支持了周×关于将其转让给龚××的迈尚鼎峰公司股权变更至龚志刚名下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周×要求变更迈尚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迈尚鼎峰公司、龚××依法变更公司登记,将龚××受让的周×的股权变更登记到龚××名下,同时,将登记的周×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龚××或迈尚鼎峰公司、龚××指定的其他人;2.诉讼费由迈尚鼎峰公司、龚××负担。
【解读2】一审判决如下:一、北京迈尚鼎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龚××受让的周×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龚××名下;二、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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