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行终57号
更新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16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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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行终57号
【裁判摘要】(1)请求确认被告善政函﹝2014﹞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停止供电的通知》违法;(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所发出的善政函﹝2014﹞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停止供电的通知》只是一个内部通知,通知本身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第三人停止供电的外化行为才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因此,原告就上述通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房××的起诉。(3)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摘要】(1)请求确认被告善政函﹝2014﹞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停止供电的通知》违法;(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所发出的善政函﹝2014﹞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停止供电的通知》只是一个内部通知,通知本身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第三人停止供电的外化行为才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因此,原告就上述通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房××的起诉。(3)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