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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2021)

更新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1336 次 标签: 售电市场管理

文章摘要: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21〕8号)

文章摘要2: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

(闽监能市场〔2021〕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并结合福建电力市场发展实际,现将《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闽监能市场〔2020〕17号)补充修订内容印发你们。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7日

《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修订内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第十条后新增两条:

  第一条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

  第二条 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及正常退市的电力用户,执行政府目录电价;无正当理由退市或强制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执行保底供电价格。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加批发交易的用户进行偏差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按照保底供电价格进行结算。

  保底供电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度电价的1.2倍执行。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交易(以某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标的物)、月内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开展周期和方式灵活的不定期交易。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四、第十四条新增一款: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滚动撮合交易等方式进行。

  (四)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滚动撮合交易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政府有权部门规定执行。

  为促进不同电源品种有序竞争,设置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竞价差值系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竞价差值系数。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月度竞价及其他交易。

  每月15日前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度交易的分月计划调整申请,18日前组织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交易申报,25日前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申报。

  八、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组织开展各类中长期交易,并提前发布交易公告。其中,月度及以上双边协商交易应于交易日前2~5日发布交易公告,月内双边协商交易应于交易日前1~2日发布交易公告。

  九、第三十四条后新增一条:中长期交易应带分时电力曲线,具体实施细则另行研究制定。

  十、删除第三十八条。

  十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提前2日(月内交易提前1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十二、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电力交易机构于交易日提前2日(月内交易提前1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十三、第五章 第四节后新增一节:

  “滚动撮合交易的组织”

  1.根据市场需要,滚动撮合交易可按年度、月度及更短周期开展。

  2.开展滚动撮合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提前1~2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3.滚动撮合交易开始后,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随时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4.交易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申报方式,由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形成预成交结果。 滚动撮合交易的价格并不唯一,每成交对中的成交价格等于K×A+(1-K)×B(0≤K≤1),其中A为申报时间在前的报价价格,B为申报时间在后的报价价格,其中K的具体取值由交易方案确定。

  5.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6∶00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结果。

  十四、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之间的年度及以上交易合同签订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承诺书和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三要素构成,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文本或交易结果确认单;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等其他所有交易不再签订上述形式的交易合同。

  十五、第六十三条删除 “电量调整顺序上,应先调整双边协商交易次月及后续月份计划电量,再调整其他交易次月及后续月份计划电量。”

  十六、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

  在中长期交易最小周期为月的前提下,对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批发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月开展次月电量的转让。如遇市场主体退市,可转让次月及后续月份所有电量。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需求不定期开市。

  对于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并相应扣减受让方可结上网电量;对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网企业分别与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结算,不影响出让方原有交易合同的结算,转让交易结算时对出让方合同电量按负值结算,对受让方合同电量按正值结算。

  发电侧直接交易电量转让,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的结算价格(即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按本规则第十七条明确的计算公式计算,若交易双方机组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不同,则计算公式中 “参与交易机组核定上网电价”的取值按照 “孰低取孰”的原则确定。

  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略)

  十七、第七十条第一段修改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十八、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市场交易结算的优先级顺序

  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上先按交易品种排序,再按交易周期排序。交易品种和交易周期均相同的,按交易开展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结算,同一批次开展的交易按计划等比例进度结算。

  按交易品种排序方式:依次结算跨省交易(含外送电、发电权等)、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省内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省内直接交易。

  交易品种相同的,依次结算年度交易、中期(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

  十九、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按照结算的优先级顺序依次结算各交易电量。若可结上网电量小于交易电量时,交易计划偏差电量通过调整基数合同结算电量的方式进行结算。负偏差超过3%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二十、第八十二条第二段修改为:现阶段,水电、风电的交易偏差电量暂不考核。因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清洁能源消纳需要及供热影响导致的火电、核电月度交易偏差电量,在当月结算前,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免于考核。

  二十一、删除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电网企业为退出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市场化用户退出市场的保底供电价格在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福建省居民阶梯第一档价格的1.2倍执行”。

  二十二、删除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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