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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民终824号

更新时间:2022-01-23   浏览次数:25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民终824号
【裁判摘要】招商引资协议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成交价超过协议价应当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约定,受让方要求按协议价结算土地出让金并要求退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丹阳经开区管委会为吸引投资,与金瑞祥公司签订征地协议。该协议中相关条款属于丹阳经开区管委会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而实施的行为,丹阳经开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的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取得需依法通过招拍挂程序,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金瑞祥公司与丹阳经开区管委会虽然在案涉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金报批结束后按协议结算。但双方仅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协议价高出挂牌价,则高出部分作为金瑞祥公司自愿上缴丹阳经开区管委会环境建设基金。对实际成交价超过协议价,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对此并没有作明确约定。由于案涉协议约定不明确,金瑞祥公司提出按协议价结算土地出让金,并要求丹阳经开区管委会退还超出部分172.96万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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