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33号
更新时间:2022-01-24 浏览次数:28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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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33号
【裁判摘要】欠缴出资受让股东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案件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本案原审系华润天能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08)哈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2008)哈民四初字第65号案件系刘×、贾×诉宋××、禄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华润天能公司系禄恒公司股东,对该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华润天能公司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华润天能公司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欠缴出资受让股东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案件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本案原审系华润天能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08)哈民四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2008)哈民四初字第65号案件系刘×、贾×诉宋××、禄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华润天能公司系禄恒公司股东,对该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华润天能公司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华润天能公司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