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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再228号

更新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9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再228号
【裁判摘要】房屋买受人先是诉请履行合同,后变更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但最终撤诉,认定买受人的诉请视为已主张解除合同且合同已解除依据不足——经查,在鲁××、施×诉王××1、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鲁××、施×虽曾将要求王××1、王××2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款及利息损失等,但其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况且,鲁××、施×之后又将诉请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撤回起诉。故一、二审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已经解除,依据不足。本案中,鲁××、施×已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王××1、王××2却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鲁××、施×作为买受人对王××1、王××2享有债权,依法有权行使撤销权。同时,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一、二审对王××1、王××2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夏××的房价是否系明显不合理低价、夏××是否系善意受让人、胡××是否系善意抵押权人等基本事实未进行过审理,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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