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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47号

更新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4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47号
【裁判摘要】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目前我国立法并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定,陈××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不包括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林××的车辆经碰撞后进行了修复,但经一审法院委托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为2.5万元,因该鉴定价格高于林××自行委托鉴定的车辆贬值损失20889元,故一、二审判决陈忠平赔偿林××车辆贬值损失20889元,并无不当。陈××对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的租车费用损失2.2万元有异议,主张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公正性,但其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陈××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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