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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532号

更新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2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53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用、重置费用、停运损失等,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未纳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吴××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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