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6719号
更新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6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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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6719号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吴××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陈××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吴××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陈××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并无不当。